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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浅谈破解消防“办证难”问题的对策与思路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3461

简政放权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消防部门必须积极回应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办证难”等客观诉求,按照职权法定、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为大众创业、企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近年来,各级消防机构在破解消防“办证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推出了不少便民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遇到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破解。

一、 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各种“消防证”及构成

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面临的问题一样,消防“办证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统计,消防行政职权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职权等4类,共计93项。“消防证”是社会群众对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审批事项的直观称谓。与消防行政审批相互对应,可以归纳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检查合格通知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检查合格证》、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检查适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法律文书。

二、消防“办证难”的表现与成因

(一)申报程序、申报资料还有待站在申报人角度进行优化。一些基层单位虽然已经解决了门难进、脸难看的传统问题,但是群众办事的难度还是没有减少。基层监督人员对于办证流程和申报资料的解读和答复过于简单,将民众来回折腾许多趟的现象还十分普遍。目前,各级消防机构规定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等要求差别很大,标准尺度不一、变化快,弹性空间大、随意性大,规范程度参差不齐。有的地方政府把人防审批等地方收费项目在消防审批中“强行搭车”。便民窗口对群众递交的各种申报材料把关过于苛刻、繁琐。以申报表为例,需要申报者填写的空格有32个之多,由于专业术语太多,申报人准确填写的难度不小,往往一个字写错,就得抱着大堆资料往返修改。由于无法复制中国移动及银行系统的“大堂经理”模式,不能提供“保姆式”耐心服务,部分工作人员语言生硬,惜字如金,使群众跑来跑去,问来问去,等来等去,群众满意度不高。有的便民窗口生硬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受理。”的规定,未能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材料补正通知书。有的干部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使办事群众跑冤枉路、花冤枉钱。

(二)办证周期、办证支出还有待结合地方经济实际相应缩减。一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中介办理环节周期过长导致办证周期过长。二是经办人、审批人等签字过程拖沓导致办证周期过长。个别消防机构办事拖拉,诚信度低,验收工程、开业前检查合格证等文书长期积压,一旦某个干部出现休假、出差的情况则无法完成法律文书签字、盖章、送达。三是由于其他部门相互牵制导致。有的治安部门、卫生部门年检换证,也要群众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一些年代久远的消防意见书,内容过于简单,导致该配备的硬件没有配备。一些遗失合格证的群众主观上理解消防意见书应该在消防机构有存档而要求补办、复印,如不予满足或在换证过程中提出整改要求,会引起群众反感。四是消防行政审批受理范围缺乏变通。未能针对一些工程项目分段建设等现象,允许企业申请局部、区域验收,帮扶企业加快投产。五是办证所需的开支不菲。消防审批按照规定是全程免费的,但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产品费用都不低。这些费用是由中介机构、销售单位收取的,收费标准不统一,价格不透明,但是社会群众还是理解为消防办证的费用。六是一些项目本身为违建、或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如一些由住宅、厂房、商铺等其他用途场所改造而成的公众聚集场所大多寸土寸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设置,违反了《建筑设计符合规范》的规定。由于前期投入较大,不予审批后群众也会有意见。

(三)一些消防执法单位和监督人员服务小康社会建设的意见和措施有待加强。有的单位违反《行政许可法》,限制其他地区有资质的企业到本地从事有关消防领域的施工、检测等生产经营,限制其他地区的合法消防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搞保护主义。有的单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划定经营区域、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检测单位,执法不公不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三、破解消防办证难的思路与对策

(一)从立法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积极响应和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一是对小场所室内装修不再强调设计单位资质。结合云南地方经济发展特色,针对大理、丽江等旅游城市民房改宾馆、办公等情况,专设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明确消防安全标准及日常监管要求。二是行政审批应允许分阶段、分部位、分区域进行局部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消防部门负责指导。二是建议借鉴司法系统推行的法官下基层现场办公的成功模式,对于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由一名监督干部直接负责,经现场检查合格后可以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先开业再补办手续,减少法律文书和审核程序。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减少审批流程。一是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受理消防行政审批申请,凡是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均不得作为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如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严禁违法增设消防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凡是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二是尝试推行无纸化办公,对于需要申报人签字的材料,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从技术层面优化法律文书网络化制作、核发流程。要在现有的监督管理系统中增加网络法律文书制作核发功能,该系统应逐项细化明确审批涉及的审查内容、审查环节、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承担的后果,建立审批时限分级预警,提示办理进度。以技术手段严格规范执法裁量权。依靠系统流程化把关替代人工审查。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群众在政务大厅申报之后,只要材料齐备,符合法律法规,任何人都不用找,文书核发的期限一到,系统自动生成法律文书,申报人通过互联网也可以看得到.

(三)以转变消防职能为核心,加强减少微观干预,强化服务引导。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消防执法公信力,要突出对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还要建立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要坚决整肃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绝不手软,以铁的纪律带出过硬的队伍。

总之,消防“办证难”问题生成原因十分复杂,铲除其痼疾绝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不懈努力。必须把消防行政审批权力运行方式纳入法治轨道,深化消防体制改革。促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消防、廉洁消防、服务型消防,才能真正解决消防“办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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