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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半月山东已处罚127处违法行为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21-08-23 10:30:4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190

  天津消防网讯 8月19日,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通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成效,半个多月以来,各地反响强烈,舆论关注度高,民众关切度高,充分体现出在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各界对于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伴随着新规的深入实施,山东各级消防队伍多措并举开展宣贯、以案说法强化警示、同向发力广泛宣传,不断提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治理水平。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分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五个章节,共51条。对消防设施损坏失修、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充电等7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设定了具体罚则,对于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自《规定》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部署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已检查高层建筑2491处,排查发现隐患4672处,整改隐患3722处。坚持政府主导,联合住建、治安、公安派出所、街办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强化隐患排查,依法依规处罚,立好执法标杆,增强新规执法权威。目前,已对山东127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共处罚款84.9万余元。其中,济南市对26处高层建筑、淄博市对43处高层建筑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内容涉及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等多类违法行为。枣庄支队对一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居民进行了500元处罚,开出了新规施行后的“首张罚单”。滨州支队依法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2家单位,4起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予以1万元处罚。

  《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分七类违法行为:违规电气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外墙保温材料未做标识、消防控制室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值班、未按照规定建立消防组织、停用消防设施未落实防范措施、违规停放电动自动车及充电。做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分别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记者了解,《规定》实施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确实存在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要求对违规停放电动自动车或者充电,拒不改正的才能处罚,而在实际过程中,经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物业公司劝阻,绝大多数业主都会及时纠正违法行动,依法不予处罚。二是电动自行车实名制挂牌管理目前尚未达到100%,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过程中存在有车找不到车主的情况;三是物业公司作为高层民用建筑的日常管理机构,对电动自动车的停放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业主存在违规停放和充电的行为,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应该依法处罚。

  针对已经挂牌的电动自行车,消防部门可以通过物业公司及交警部门确定电动自行车的车主;没有挂牌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是通过物业公司的登记信息或者楼宇视频监控找到车主;实在找不到车主的,可以参考违规停放机动车上锁的方式,对电动自动车上锁,督促车主与物业公司、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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