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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救援支队新“二十五条”服务经济发展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21-07-30 09:52:44    编辑:管理员    浏览:1213

  天津消防网讯 7月29日,记者从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全市消防救援机构围绕市场主体不断深入推进消防“放管服”改革,全力为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近日推出“二十五条”创新举措,其中涉及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推行跨区协同办理、审批服务登门办理、慎用停产停业处罚、实行“包容审慎”执法等企业、居民关注度高且密切相关的事项。


  关键词

  容缺受理

  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已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等场所,其内部商户可不需再次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如商户确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依申请进行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实行“承诺制”,申报单位通过窗口提交申报资料并作出相关承诺,可当场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证。消防救援机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凡申请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呈报的部分受理要件不全的,为避免当事人往返补件,安检窗口予以先行受理,提供所缺全部要件的纸质清单、样式和说明,并要求当事人在消防审批人员对申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一次性将所缺要件补齐、补全。经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的消防行政许可,安检窗口可以对全部申报资料予以建档编号、保存一年,供当事人在申报单位或场所整改合格后二次申报时直接调取使用。


  关键词

  跨区办理

  推行跨区协同办理


  打破县(市)、区界限,统合全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安检窗口,凡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到非申报单位或场所辖区安检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符合受理条件的,安检窗口予以先行受理,再转至具有管辖权的安检窗口办理,办结后移交至先行受理的安检窗口进行送达。


  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需要特殊关爱群体的当事人,因行动不便无法到安检窗口现场申报消防行政许可的,经电话申请,安检窗口可以结合当事人实际困难,派员予以主动登门服务,实现当事人申报许可、取得许可“一次不用跑”。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预留地址,采取EMS邮政速递的方式将审批结果的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并以当事人书面申请和邮件号作为送达凭证存档,实现当事人取得许可“不用跑”。


  关键词

  包容审慎

  慎用停产停业处罚


  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中发现,申报单位为“九小”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开业,如果经调查确认,场所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没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且申报人为低保家庭成员或该场所营业收入为申报人家庭支柱收入,消防救援机构慎用对该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严格应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落实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开。对社会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施行首错不罚。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前,单位已自行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制定并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可以不予处罚。对火灾隐患整改确有困难的,在采取防范措施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整改期限。


  关键词

  便民亲民

  进入居民区只亮警灯不响警报


  免费为全市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城市分散供养特困家庭老年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安装“智能烟感”装置。


  消防救援机构在组织社会单位实施消防演练或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时,与社会单位提前预约,确保不影响社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可根据公众申请或预约,上门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全面提升一线指战员提高快速科学处置水平,尽最大努力避免由于消防车加水导致路面结冰给群众造成麻烦,减少灭火作战造成的水渍损失。除执行特殊警情以外,夜间(23:00至次日5:00)进入居民区只亮警灯,不响警报、不鸣笛,出警返回途中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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