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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住房保障……广东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多项优待政策

来源:中国应急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0-02-29 09:22:59    编辑:管理员    浏览:4467

  天津消防网讯 2月25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获悉,《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简称《保障办法》)正式印发,试行期1年。《保障办法》提出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将由国家供养终生。

  据了解,《保障办法》在平移部队原有保障政策和落实国家对消防救援队伍有关保障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进行了融合、细化和延伸,具有涵盖内容范围广、新旧政策融合好、落地执行操作性强等特点。

  《保障办法》共32条,主要从职业荣誉、伤亡抚恤、救助基金、社会优待、医疗保障、住房保障、人员落户、子女教育、家属安置、福利待遇、经费保障、教育培训、科技和人才保障等1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项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生

  《保障办法》显示,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

  其中,消防救援人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消防救援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向其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另外,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生。对需要长年医治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对应业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集中供养。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护理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负责发放;需要配置相关辅助器械的由省级对应业务部门负责解决。

  出行时随同家属可享受优先服务

  在出行方面,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 (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 (船、机)、乘车 (船、机)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 (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 (原则上不超过 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 (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参照当地残疾军人享受减免优待政策经费保障办法落实。

  在就业方面,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对应业务部门和主管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组织批准退出 (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 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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