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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明确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229

  天津消防网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的相关政策。


  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2018年1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规定对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收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此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应急管理部负责制定悬挂专用号牌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法。悬挂专用号牌消防救援车辆的环保政策平移不变。


  《通知》还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中符合执行和保障应急救援任务规定的悬挂专用号牌,主要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战勤保障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应急救援指挥车、救援运输车、消防宣传车、火场勘查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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