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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来路不明”8月1日起将被禁止安装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3345

天津消防网讯 7月29日,四川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从法制、体制、机制上规范了全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确立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制度,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应如实记录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并至少保存5年。《办法》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禁止使用无流向证明产品

据统计,2010年我省消防产品抽检合格率不到50%,2011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率为33.5%,且部分消防产品如防火阀、防烟阀的合格率为零。“消防产品质量低劣问题十分突出,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现象较严重,执法部门之间对消防产品的监管还未能有机整合。”省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处长刘海燕表示,必须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为此,省政府分别将《办法》纳入2012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和2013年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积极推动《办法》审议出台。《办法》共五章31条,在管理职能、质量责任、执法机制等方面都进一步明确。

为从源头上控制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办法》确立了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制度,以明晰产品的源头,让出自正规厂家的消防产品有据可查,无资质产品则难再流通;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则可通过流向信息对同类或同批次产品给予查处。《办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如实记录消防产品的流向信息,并至少保存5年。禁止无流向证明的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或通过验收,以倒逼建设单位自觉购买正规厂家的消防产品。

保养不合格最高可罚3万元

在维修保养方面,《办法》规定,维修保养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并按规定标示维修保养单位、日期、编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等信息。否则,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而在消防验收时,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消防产品流向证明和委托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

同时,为整合质监、工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力量,弥补分头执法的缺陷,《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确定了消防产品监督执法联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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