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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五厅局联合出台意见 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2819

天津消防网讯 为深入推进全省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7月15日,陕西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现代志愿服务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完善志愿消防服务体系,积极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以专职消防队为补充、以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扎实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灭火救援基层力量建设,筑牢火灾防控基础,进一步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意见》指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要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方向和“公益、自愿、平等、无偿”的发展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发展机制,丰富建队模式,倡导公益奉献,完善保障激励,统筹城乡发展,覆盖城镇乡村,拓展防消职责,规范管理指导,促进持续发展。到2015年底,除按照《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外,其他乡镇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建立有志愿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30%以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全面发展;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

《意见》明确: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模式和保障激励机制,从建队主体、管理主责、人员招募、队站装备、岗位培训、工作职责、执勤模式、业务指导、备案管理、经费保障、保险补助、车辆管理、职业健康、伤亡抚恤、表彰奖励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志愿消防员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本地常住人口。志愿消防队在招募人员后,应当组织志愿消防员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执勤;乡镇、街道志愿消防队应当将志愿消防员编组轮流值班备勤,每班至少2名队员在队值班,其他值班人员在单位或家庭备勤,在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的指令或接警后,在队值班人员应当迅速驾驶消防车辆、携带灭火救援装备出动,并以电话、广播等形式通知其他值班人员直接赶赴现场。及时提供力所能及的灭火救援服务,并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等自防自救工作,不得向被服务者收取任何费用。志愿消防队消防车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往返途中根据有关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

《意见》规定:未设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组织志愿人员参与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鼓励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将志愿消防员纳入星级志愿者审核,大力弘扬、积极倡导志愿消防服务精神,积极宣传志愿消防队伍的先进典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消防队和志愿消防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消防管理组织要定期对本辖区的志愿消防队进行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每年组织开展志愿消防队业务竞赛和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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