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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消防源头遏制“孔明灯”销售 采取不留情执法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103

检查商铺

检查商铺

查收孔明灯

查收孔明灯

工商人员现场没收

工商人员现场没收

    为切实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2月18日,内蒙古乌海消防支队联合市工商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全面开展“孔明灯”专项整治。

    整治行动开始后,执法组深入富达批发市场各零售批发商店,重点对烟花爆竹批发户、文具店以及黄金地段流动摊贩等可能出售孔明灯的场所和区域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向经营户讲解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的危害,督促经营户增强自律意识,从流通环节禁止销售孔明灯。针对有销售“孔明灯”行为的摊点,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没收处罚,并对商贩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还向购买“孔明灯”的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邀请当地主流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据统计,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组共检查商铺12家,现场没收“孔明灯”600余件。

    据了解,孔明灯主要是由铁丝和纸质灯罩叠加制成,将液态酒精浸泡碎布片凝固后作为燃料,点燃后,由于空气受热膨胀产生的热力而升空,燃料烧完后便会下降。孔明灯内含有火源,放飞后会随风飘动,无法控制落点,且属于明火,制作材料都属易燃物,在风力、风向不稳的情况下,极易威胁高压电线、通信设施、民房、树木、森林等安全,这种无法控制的明火会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灾害。因“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如果在上空遇到强风,孔明灯则可能被吹倾斜,甚至变形,致底部的带火燃料泄漏或点燃灯笼的纸质筒体。孔明灯掉落山林中可能引发森林火灾,掉到液化气站和加油站等高危场所,极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飘落到高层建筑的阳台遇可燃物会发生燃烧。

    据介绍,早在2011年,乌海消防支队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关于刊登《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通告》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乌海市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尤其是在主办体育、文化、展销、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时,单位和个人更应严格禁止。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安、工商、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要依法没收产品;并处以产品价值的1—3倍罚款,造成火灾爆炸事故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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