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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防出台《社会廉政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4228

天津消防网讯 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贯彻落实《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服务社会十项承诺》,近日,天津消防河东支队出台了《社会廉政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从监督范围、监督职权、工作机制、工作要求四个方面对廉政监督员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实施细则》明确了监督员监督范围。一是队伍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官兵警容风纪是否良好,精神风貌是否振奋,部队管理秩序是否正规,服务群众是否热情,有无存在官兵违反“五条禁令”、“四个严禁”等违纪行为;二是灭火救援情况,主要包括器材装备配置是否达到标准,官兵能否做到依法执勤、文明执勤,执勤中有无存在不作为现象,以及群众对部队在参与灭火救灾、抢险救援及勤务保卫中的表现给予的评价情况等;三是消防执法情况,主要包括官兵在监督执法中,有无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的现象,有无存在吃、拿、卡、要、压、推或办事拖拉、态度蛮横等现象,有无存在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现象,有无存在利用职权乱罚款、乱拉赞助、乱搞创收的现象,有无存在利用职权干预、插手消防工程、指定或推销消防产品的现象;消防部门是否在消防宣传中履行了职责;四是警民警政关系,主要包括官兵能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地方政策规定,能否以驻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为重,关心和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有无存在违法乱纪、侵占或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有无存在警民、警政纠纷,以及耍特权、耍威风等影响部队形象的行为。

《实施细则》规范了监督职权。一是有权就有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向河东公安消防支队和个人进行询问,对不当行为提出质疑或诘问;二是有组织地深入消防部队了解情况,熟悉消防工作,也可以走访驻地单位和群众,听取群众意见;三是有权向支队领导反映群众的意见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四是有权当场制止或纠正消防部队在队伍管理、消防执法中的不正之风和不法行为。

《实施细则》完善了监督机制。一是由支队领导、联络员与各廉政监督员建立工作双向联系机制,专门收集、整理监督员的建议、意见或情况反映,及时反馈有关落实、整改情况;二是支队与各廉政监督员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沟通,互通信息,反馈情况,交换意见,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则随时进行沟通;三是支队与各廉政监督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互访交流活动;四是建立廉政监督日制度,支队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由廉政监督员参加的走访日活动,深入基层了解和熟悉部队情况,并召开一次廉政监督员座谈会。

《实施细则》提出了监督要求。一是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监督;二是关爱消防工作,关心群众利益,既要帮助维护好消防部队良好的社会形象,主动为消防部队建设出谋划策,多向社会宣传消防工作,又要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及时向消防部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搭起消防部队与广大群众联系的桥梁;三是遵守监督纪律,既要大胆监督、敢于揭短,又要讲究方式方法,提高监督实效。同时,在监督中应主动佩带监督证,并做到专人专用、专证专用;四是及时反馈情况,对发现消防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纠正,或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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