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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6033

    天津消防网讯 如今,如果您打开“天津消防信息网”(www.tjxf.gov.cn)网页右侧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示栏”,就会看到,从今年5月起,每个月都有一些消防违法违规案件被“晒”到了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

  记者从市公安消防总队了解到,我市从今年5月起,正式开始实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记者手中的一份数据显示:5月29日,全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7起,其中包括5个单位和2个个人;6月29日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12起,包括11个单位和1个个人;7月26日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34起,包括28个单位和6个个人。

  那么,何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究竟有哪些?本报记者邀请市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什么是“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

  市消防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建立,还是要追溯到2012年底,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消防局决定在全国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并印发了《关于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通过市场经济管理手段,对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制约,增加违法成本,有助于强化社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有哪些?

  消防人员介绍,所谓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一是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二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受到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三是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记者查看消防部门7月份公布的34起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发现,主要包括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几大类。除此以外,公布内容还包括:单位(个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公布时间、公布截止时间以及延期(缩短)时间等内容。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如何实施?

  消防人员表示,对这些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安消防部门每月发布一次,并通过“天津消防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其中,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2年,个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认真整改,确实消除违法行为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可适当缩短该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届满且整改完成,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删除公布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不良行为的公布还加入了各部门间的互通机制。下一步,市消防部门将积极推动工商、安监部门在实行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推动住建部门在资质监管、招标投标、工程监管等环节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作为重要条件;推动人民银行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与单位和个人信用挂钩;推动证监、保监部门在上市企业监管、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理赔时参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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