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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浅谈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6963

摘要:本文通过对消防和保险两行业职能作用和历史关系的阐述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及社会消防安全目标的需求,分析了消防与保险两者之间存在合作的基础,开展广泛互动合作的必要性、必然性;通过立法保障、试点培育、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保险评估、科学发展等方面的论述,结合温州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实际,明确了消防与保险需求互动合作的可行性。同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发展,更有力地保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消防保险职能作用必要性可行性

1、火灾保险的发展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火灾保险起源于13-16世纪的欧洲的贸易组织(行会),称为基尔特制度,即通过向入会的会员收取会费,并保证将其用来帮助那些遭受诸如火灾、水灾、偷盗及海难的会员。早在13世纪,冰岛就曾规定村民要组织火灾相互保险。在15世纪,德国出现了专门承保火灾损失的火灾基尔特,1591年,德国汉堡市的酿酒业者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到1676年,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现代的火灾保险制度则起源于英国,1667年,英国牙科医生巴蓬博士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而且在保费的收取标准上首次引进了差别费率,方法是依照房屋结构计算保费:砖石建筑物的费率为5%,木屋的为2.5%。巴蓬也因此有“近代保险之父”的美誉。

1710年英国人查尔斯创办太阳保险公司,1752年美国人本杰明•富兰克在费城创办了第一家火灾保险社,开始了火灾保险与消防的结合。进入19世纪以后,火灾保险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标准的火灾保单开始使用,火灾保险承保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从不动产到动产、从单一向综合发展,使之成为一项普及性的财产保险业务。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制定了新火灾保险条款,后修改为“财产保险”,又为了有别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名称前又加了指定实施范围的专称,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保险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保险责任并充实保险内容逐渐演变而成的。

消防和保险都是社会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部门由政府扶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审批和安全检查,同时火灾发生时担负着扑灭火灾的任务以便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损失;保险部门则是采用经济手段,如费率杠杆、合同条款约束等,督促投保人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在火灾后对投保人进行经济补偿,使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尽管两者手段不同,但都是为了达到减少火灾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因此,无论从减少火灾损害的社会利益考虑,还是从双方防灾防损工作的需要出发,消防与保险都存在合作的基础,应该能开展广泛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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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的必要性

2.1、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消防与保险的互动合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政府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各地对消防的经费投入不断增加,提高了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战斗力。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国民的保险需求也大大增加[1]。调查表明,全国保费年收入从1980年的64亿元上升到2008年9784.1亿元。全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保险业总资产为3.38万亿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39.1%。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并取得了最大的利润,为与消防的互动合作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

2.2、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目标的必然要求

经济的发展对社会消防安全提出新的要求。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日趋密集和高层化,人口大量增加,财富高度集中,油、气、电和装修材料的广泛使用,加之生产、生活用火、用电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往往导致各类火灾;农村的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经济比较落后,消防设施不齐全,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容易造成较大的火灾。而在我国较大的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赔偿处理中,绝大部分是由失火单位自己承担,保险赔付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由于事故单位或个人资金力量薄弱,无力承担对受害公众和受损财物的赔偿责任,给事故处理尤其是受害公众的安抚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如转嫁给政府承担,又加重了政府的灾害救济负担,受害人也难以得到及时足够的赔偿,甚至可能引发群体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公安消防部门面临着警力不足的局面,要确保社会的消防安全,单凭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是不行的,所以必须积极寻求社会其他部门的合作及支持。保险行业的防灾是社会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止意外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加强投保者的消防设施建设,减少火灾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公安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在降低火灾风险的目的上是一致的[2]。

2.3、消防与保险互利发展的必然趋势

消防界与保险业的互动合作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的关注,2005消防与保险论坛——携手挑战高风险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在讲话中指出,保险和消防的互动发展,将在促进社会消防安全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大力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实质性推动保险与消防的互动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消防事业与保险业的“双赢”局面[3]。

保险公司通过加强自身的业务工作可以弥补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工作中市场调节功能欠缺,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投保者进行监督管理,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承包风险,使其可以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防部门可以建议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应地区火灾的性质,为消防部队进行投入,适当投资捐赠消防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器材等,缓解政府财政,完善灭火救援装备、自身防护、特勤、通信指挥器材的数量和功能,增加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更好地保障社会消防安全[4]。

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使风险转移,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辅助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投保,责任倒逼促使投保单位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降低火灾事故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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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的可行性

3.1、立法保障,相互促进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消防与保险合作开始了探索。1993年6月2日,公安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协作、搞好安全防灾工作的通知》,提出了“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灾害事故预防、处理和经济补偿体系”的要求,为消防和保险合作作了初步的定位。而后,1995年2月20日,国务院转批的公安部制定的《消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首次提出了消防工作中应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2001年5月9日,经国务院转批地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中又提出,要充分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使之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挂钩。在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也规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以下简称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但是,由于缺乏更加详尽、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消防与保险地互动机制没能有效运作起来。因此,有必要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明确消防和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刚性条款,增强互动的可操作性。此外,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设备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我国应该学习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制定法律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补充消防经费,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

3.2、试点先行,多线开花

温州市在2012年就开始部署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温州保监分局联合下发《温州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等若干家保险企业组建温州市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共保体,并以《温州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共保体各成员公司的工作职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机构,负责共保体日常事务办理及协调。

苍南县作为温州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和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特点,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在厘定保险费率标准时,充分考虑了保险对象的经营规模、建筑面积、火灾风险、消防管理等因素,以及保险对象的信誉程度、经营状况等,制定了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赔偿额度和浮动标准,为社会单位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提供了方便,其中营业面积从2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以上,责任限额20万元到300万元不等,基准保费从1000元到7700元不等,每人次赔偿限额15万元。

2014年温州市瑞安市创新推出“出租房居住综合保险”:即房东自愿出钱为新居民房客买一份保险,每年每间保费80元,一旦因居住出租房或其配套设施发生事故,如火灾、爆炸,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等,导致建筑主体结构遭破坏或倒塌,造成房内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的,16周岁至65周岁(均含)新居民,每人最高可获得30万元赔偿,每间最多5人为限,每次事故赔偿最高额为150万元;年龄未满16周岁及超过65周岁的新居民,每人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为10万元。据统计,瑞安市已有9000多间居住出租房参保,约4.5万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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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我国消防部门和保险机构各有自己的资源和信息优势。消防部门拥有消防专家、培训设施等资源,以及更加详细的火灾隐患、火灾事故信息;保险机构则拥有客户的投保信息,以及详细的赔案记录。应该将两者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具体来说:

1、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防灾减灾宣传中,将火灾防范及处理的内容加入进去。双方还可以利用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等,通过宣传栏、发放宣传品、发布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与保险宣传,并且结合案例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消防与保险观念。

2、联合开展消防研究。消防部门拥有技术优势,保险机构则拥有资金优势,保险公司可以从保险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防灾防损研究及消防设备改进。

3、消防部门要改进目前火灾损失统计方法,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和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3.4、火灾保险,信息管理

消防部门利用自己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同保险业合作,建立火灾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火灾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三个部分,即灾前的火灾风险评估,包括以往火灾统计分析、目标的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目标的防火对策;日常的防灾防损,即对目标的进行监督检查消除隐患;灾后的损失分析,包括火灾事故调查、火灾损失统计、经济赔偿。

3.5、共同扶值,保险公估

消防部门实施火灾原因调查、财产损失统计等工作,没有将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保险业的经济利益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而保险业在进行保险标的消防风险评估、火灾理赔等工作时,又深感消防专业知识缺乏。因此,消防与保险应联合扶值独立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火因调查、损失核定的保险公估人。

3.6、科学评估,促进发展

消防部门及火灾研究机构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和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方面的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项目的支持下,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性的工作,包括:基于火灾动力学和概率统计理论耦合的建筑火灾直接损失预估,火灾引起的建筑物坍塌概率估算,基于事件树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的火灾保险费率厘定模型[5]。

4、结束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调节功能逐渐增强,政府行政手段逐渐淡化,消防和保险的合作势在必行。两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影响,消防需要保险的参与,保险需要消防的保障。加强消防与保险合作,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消防与保险不懈地努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全力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进防灾防损工作,使两者有效地结合,不仅能有效改善企业消防安全状况,促进灾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也能从宏观上改善我国的消防安全形势,为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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