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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对如何做好消防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思考及建议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5826

摘 要:消防中介组织在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当前消防中介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对于其职能定位、发展方式及规范管理等,有必要进行研究解决,放大其为社会服务的效能,使其成为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和社会单位自我管理能力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消防 中介组织 问题 建议

一、消防中介组织概况

(一)什么是消防中介组织

经查阅资料及各地中介组织管理条例、办法,可以归纳出中介组织的基本含义,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司法或者其他部门依法登记备案设立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鉴证、经纪、咨询、代理、信息技术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体到消防中介组织,是指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集合体或者说是常规统称,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概念并不统一,百度词条的解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从事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检测、消防技术咨询等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采用了定义的方法“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则采用了定义加举例的方法“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安全监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机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火灾事故协查机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以上表述各不相同,但其本质都是依法成立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

(二)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历史

我国消防技术服务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从发展历程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起步调整阶段。改革开放后,随着各地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增多,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企业大量出现,这些企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已投入使用的设施的维护保养出现许多问题,公安消防机构开始设想建立消防中介组织来协助开展这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对消防中介组织的性质作了代理、服务的定性,就发展消防中介组织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996 年,公安部出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原公安部第 30 号令),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机构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要求各地建立消防中介组织,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机构开始发展起来。这一时期大部分消防中介组织由公安消防机构以消防协会名义组建,官办色彩浓厚,职能多与公安消防机构职能交叉重叠,地位、作用尚未凸显。1998年,中央出台政策政法部门不准经商,这些中介组织开始脱离公安消防机构,逐步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消防中介组织,与此同时,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等技术性检测工作需求激增,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20世纪90年代,我国年均火灾损失突破10亿元,为80年代的4.8倍,严峻的火灾形势使消防工作机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整顿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为消防中介组织的迅速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自1998年消防法出台到2006年,消防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开始提供产品检测认证、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2.迅速发展阶段。2006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同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各地开始启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的建设和应用工作。2009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到三种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强化了消防中介组织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具体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中介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方向,这在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催生大量中介组织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作为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前置条件后,推动了两类检测机构的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纳入监管的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达到 2029 家,从业人员 23893 人。

3.规范发展阶段。2009年9月,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着手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2014年《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着重规范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消防中介组织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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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中介组织的类型

消防中介组织按照职能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为消防协会,是发挥管理和沟通协调职能的成员性消防中介组织。一类为各种检测、认证机构,是指具有公证、监督性质的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火灾原因鉴定中心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等。还有一类是从事有偿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中介组织,这一类消防中介组织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企业运作模式运作,提供消防安全管理监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法律咨询及火灾事故辅助调查等服务,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满足社会消防需要。本文着重讨论的是第三类,即从事有偿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中介组织。  (四)消防中介组织的特征

1.合法性。消防中介组织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确立其法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即其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等均应符合法定要求,其成立的审查、核准、登记、备案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2.独立性。消防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法定领域内活动时任何个人或机构不能随意对行为进行干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保持其行为的最大独立性和作出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同时,独立性也要求消防中介组织必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实施民事行为、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都由消防中介组织自己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公益性。对数量庞大、种类众多的消防中介组织而言,尽管与营利行为难以实现绝对的剥离,特别是在当前政府、社会对公益事业投入有限的大环境下,依靠提供消防技术服务获得的收益是消防中介组织赖以生存的手段。但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应当是每一个中介组织的基本义务,即一般来说,中介组织通过有偿服务来实现自身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的同时向社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满足社会消防安全需要。对那些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公共利益的组织,应将其清理出中介市场,对真正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应予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4.专业性。消防科学是一个交叉学科,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消防安全评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原因查明等服务的技术性很强,对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也很高。因此,消防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质考核取得资质,各类消防中介组织必须严格恪守自己的专业范围,按分工领域开展服务,操作过程严格按照各类服务的技术和法律规程进行,不允许跨范围代理和服务。

5.自律性。消防中介组织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制订的章程、制度来自觉约束行为,保持行为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一致。由于市场经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有的中介组织盲目追求利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往往要依靠协会性的中介组织对本行业成员单位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惩治违规行为,甚至驱逐出协会,以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来保证行业的稳发展定。如《邹城市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群众评议及投诉情况,结合年检年审,对全市中介组织实行“A、B、C、D”四个信用等级评定,分门别类建立诚信档案。”

(五)消防中介组织的作用

实践表明,消防中介组织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消防管理,主要发挥了以下效用:一是使社会单位更全面、更深入地获得各类消防服务,促进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提升;二是可以及时、全面地发现、消除火灾隐患,为消防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为提高消防行政审批效率作出了一定贡献;三是对推动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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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消防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消防中介组织由于起步、发展较晚,在性质定位、资格准入、运行规程、监管体系、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予以规制解决,既要发挥消防中介组织的作用,又要加强监管,以期形成“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中介—社会单位”间的良好循环。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1.法律地位不清,发展方向不明。一直以来,我国未立法对消防中介组织的性质、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等进行明确,消防中介组织没有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4条、69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各地消防条例及公安部第61、106、107、108及129号令提出了具体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及一些市场准入资质,但从消防中介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方面,缺乏系统、全面的规定,有关消防中介组织的立法分散,立法层次偏低(仅到部门规章这一层次),消防中介组织发展的法律支撑点很少,其运行、权利、义务及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本处于自发状态下的发展,由此带来了消防中介市场的混乱。

2.职能界限不清晰,政府职能存在越位。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提出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但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社会单位仍习惯于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推动下进行火灾预防,对自我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客观上造成公安消防机构过度卷入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抑制了消防中介组织机构的发展,影响了其独立提供服务的原则和能力。另一方面,经过几次改革,消防行政审批事项已减少许多,但从消防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来看,公安消防机构管理的具体事务仍然过多过细,尤其在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验收、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及整改方案论证等工作中均与消防中介组织的职能存在交叉,二者职能界限模糊,更加抑制了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

(二)市场发育不充分

1.消防中介市场发展程度仍是行政干预的结果。我国一直未将消防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来抓,社会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有限的经验积累。社会单位更愿意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能产生明显回报的生产和消费中,在火灾预防上的投入只为勉强应付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加之长期习惯于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的无偿服务和对消防中介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合理性、权威性及必要性认同度不高,火灾隐患、消防技术问题依旧依赖于公安消防机构来发现和解决,难以真正产生对消防技术服务的主体需求。举例来说,部局在对全国五个省、市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抽查时发现,70%的建筑消防设施未按规定配齐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普遍存在设施损坏、缺失等问题,企业为节约成本,大幅减少用于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修的资金,造成消防设施形同虚设。应该说,消防技术服务并未真正形成买方市场,消防中介市场的发展有赖于法律法规对中介业务的认同,一旦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消防中介业务便很难发展,最为明显的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作为申报消防验收的前置条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随之迅速发展起来。反之,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测则发展缓慢,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六十七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由于处罚力度不大,实际上绝大部分单位并未按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2.中介市场不规范、不合理的乱象依然存在,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并存。以文山为例,消防中介市场竞争集中于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及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由于竞争激烈,一些组织降低技术服务质量,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工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或对维保走过场,不仅造成恶性竞争,更由于服务质量低劣损害了整个消防中介市场的信誉度,与发展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初衷背道而驰。与此同时,由于没有法律支撑,消防安全管理、宣传培训、风险评估和消防法律咨询等原本可以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中发挥更大效用的中介组织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发展缓慢。究其根源,消防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消防中介组织是从计划经济、行政主导下发展起来的,中介组织的大量涌现是政府主导扶持、推动的结果,由于它们通常不是在自由竞争中逐步发展壮大,而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发展起来的,因而在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先天缺陷。二是当前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尚未彻底转变,依法由社会行使的消防管理职能仍未彻底剥离,抑制了消防中介市场的发展。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在逐步改变这种局面,但难度很大,中介组织还没有完全承接公安消防机构出让的公共权力,消防安全技术管理在由行政管理转向市场化运作这一过程中仍然留下很多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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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责任缺失

由于缺乏关于中介组织的整体统一的法律法规,相当一部分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消防中介组织还游离在现行法律法规之外,现有法规中关于消防中介组织法律责任的条款难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分别对几类消防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由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非常困难,实践中几乎没有进行过相应处罚。例如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中,消防验收前的检测和投入使用后的检测的检测状况并不相同,验收前的检测是对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和消防产品质量的评判,假如检测存在问题,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时能及时发现,追究虚假报告等法律责任;使用后检测则是对使用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自主保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工作质量的判定,由于日常管理等影响因素较多,几乎所有消防检测机构都只愿意对被检设施当时运行状况的检测结果负责,过后一概不理。如果火灾时检测过的消防设施没有动作,就很难界定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绝大部分不良后果仍由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来承担。由于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身上没有“紧箍咒”,板子打不到头上,消防中介组织可以只赚钱、不担责,难以树立执业风险意识,容易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反过来增添了市场乱象。

(四)人力资源不足

部局在一份全国性的调研报告中总结了消防中介组织人力资源不足的困境:一是技术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全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从业人员总数的 7%(有 705 家机构无高级职称人员),中级占 16%(平均1家机构约2人),初级占 15.9%(平均1 家机构约 2 人),无技术职称占 61.1%(平均1家机构7人)。二是从业人员文化层次低。一线检测人员约 95%为初中、高中或中专文化水平,加之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少数人员甚至不会使用基本的检测仪器。

究其原因,一是进入门槛低,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中介组织。二是对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能力缺乏评价,其职业地位没有得到社会认同,因而在面临现有人员流失的同时,难以吸引人才参与进来。这些因素使人力资源匮乏、素质良莠不齐,尤其是缺乏大量有经验的熟练技术人员和专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难以达到支撑行业发展的需求。人力资源不足反过来影响了消防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需要融会贯通多门学科知识,但人力资源匮乏影响了消防中介机构所做结论的科学性和技术权威性,难以适应消防中介市场的发展需要。  (五)自我约束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行业协会包括消防协会发展较快,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消防协会存在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普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自律公约,对成员中介组织约束力不强,难以有效控制成员间的恶性竞争。由于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中介组织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普遍不高,遵法守法意识不强,过度追求营利,经常出现有悖市场规则的行为。例如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主要有按建筑面积综合指标和计件合成标准两种方式,但实际上,消防协会对服务收费基本没有约束,大多由检测单位与被检单位自行商定,浮动收费,竞相压价。

(六)外部监管刚刚起步

当前对消防中介组织的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在中介组织的监管上,一方面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体制,有的消防技术服务如消防安全监测尚未设定监管规范,有的消防技术服务监管刚刚起步,如 18个省市区设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市场准入条件,但条件千差万别,山东省要求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员工总数不少于60人,且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吉林省要求办公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检测人员不少于 6人,监管标准不尽统一。另一方面作为行政监管部门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客观上对消防中介组,还存在变相指定的现象。

三、加强消防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建议

从改革的角度讲,消防中介组织虽然起步晚,发展不充分,承担不了更多的法律责任,但它承接了政府及政府部门卸载的部分社会职能,运用专业知识与智力劳动面向社会提供特定的社会服务,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重要途径,不论是在联系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过程中,还是在优化资源配置、平衡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监督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均发挥了作用,是应该加以扶持的新生事物,应当坚定发展,分类引导,加快培育和规范,推动消防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一)明晰消防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1.明确公安消防机构与消防中介组织的职能界限。长期以来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消防行为进行直接管理,职能过多过细,消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原来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的大量事务性、技术性的工作交由消防中介组织来承担,消防中介组织是经由公安消防机构让渡后才有了从事这一公共管理的权力,所以应在法律中明确哪些公共权力交由消防中介组织行使,哪些由公安消防机构保留,理清两者的职能界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尚未修改或没有消防中介组织统一立法的情况下,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相关中介服务作为消防审批、管理的前置条件或倡导建议,明确消防中介服务的法律地位,为消防中介组织有效运作提供法律框架,开展活动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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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及完善法规,明晰消防中介组织的运行规则。发展得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其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作用、法律责任等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应当借鉴这两类中介组织的发展经验,通过法规明确运行规则,从源头进行规范。消防中介组织运行规则应包括法人资格、市场准入条件、活动宗旨、执业范围、权利义务、监管、质量保障体系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在这方面做了初步的尝试,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条件、执业行为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建议逐步扩大纳入规章立法范围的中介组织类型,建立起统一规范、统一运转的中介组织运行规则,落实和加强消防中介组织的管理,使其设立、变更、终止、运行、执业都能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尽快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二)明确消防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

应当明确消防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通过责任追究来规范和约束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大普法力度,使社会各界、公民、法人可运用法律武器来对抗消防中介组织的侵权或违法行为。消防中介组织在向社会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其安全保障义务。因中介组织的过错造成服务对象消防安全方面损失的,服务对象应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中介组织过错引起公安消防机构的错误认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中介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针对法律责任不明确的现状,应当按照利益和责任对等原则,明确消防中介组织在技术服务结果有效期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使其易于操作。具体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大体可分为两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即消防责任事故罪。民事责任有两种:一种是消防中介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合同责任,此类责任按照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民事法律进行规则承担即可;第二类是消防中介组织因其行为造成服务对象之外的第三人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此类责任的属性应当是侵权责任。除了具有违法性、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之外,在主观要件上,应当按照过错推定或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三)强化自律管理

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的自律机制,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中介组织自身要加强自律。制定适合自身工作和管理需要的规章制度,使其活动有章可循,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内在机制,推动各项活动正常开展。同时应引导、鼓励中介组织依法成立或加入消防协会,按照行业规章和协会章程签订自律性服务公约,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二是加快消防协会建设。消防协会的管理职权来自于所联系的中介组织成员的授权,这部分成员各自让渡自己的一部分利益,形成行业管理的职权交由消防协会行使,是法律对已存在的社会权力的一种认可。消防协会行使管理职权的基本定位是履行行业服务、自律、协调职能,一是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信息咨询、培训服务,帮助中介组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反映行业合理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和发展政策。三是承担政府授权职能,政府通过委托方式将适宜消防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由其行使,如行业统计、中介组织备案、资质预审、执业质量检查、建立信用档案等。通过管理,既要维护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在行业组织与成员间建立约束机制,相互监督,规范竞争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四)夯实人力资源基础

1.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统一检测、维保、监测等最基本的操作程序,使技术工人具备最基本的职业素质。

2.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增设相关专业,引导更多经过系统学习、具备扎实理论功底的人员进入消防技术服务领域,并为现有技术人员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

3.确立消防技术人员和中介组织的社会职业地位,保障其与社会单位其它技术人员同等的社会待遇,激发从业人员的荣誉感,留住高素质人才,缓解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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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行政监管,培育健康市场

完善监管、培育市场是推动消防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消防中介组织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需要,应从法律层面对消防技术服务予以支持,确立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地位。

1.诚信缺失是影响消防中介组织服务质量的重要问题,积极推进中介组织信用管理,既可以弥补行政管理手段单一的不足,又体现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部分地区如我省开始尝试以信用管理来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研发了“消防检测评价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系统”,推行积分管理、红黄绿标识检测、全项检测和持证上岗等措施,基本上实现了流程的动态监管。下步可逐步对信用优良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对有失信行为的中介组织则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或者依法对其从事中介业务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等,探索建立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机制。

2.构建合理的监管机制。行政监管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消防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1)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中介组织的监管应逐步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不干涉中介组织的具体事务,以完善市场自我管理机制、引导行业自治为目标,着眼于调节市场的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使消防中介组织建立起完整规范的发展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2)根据市场发展的成熟度,逐步将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权交给消防协会,由市场来决定行业发展的方向。

3.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引导和培育,培育中介组织发展的大环境。引导、鼓励导社会资源向消防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领域发展,一方面避免资源和竞争过度集中于技术咨询、检测、维保等服务,另一方面培育中介组织向集约化发展,逐步能够从法律、技术规范、工程建设等各个方面对不同的服务项目进行整合,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全面服务,做大、做强消防技术服务工作。随着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逐步取消限制中介组织自由竞争的各类措施,形成统一、规范、开放和竞争的服务性中介市场,最终形成由市场决定中介组织的生存、发展和调整的机制。

4.逐步改变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模式。目前,我国有各类企业、工商户5000余万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0余万家,火灾隐患大量存在,而大部分社会单位缺乏专业力量,不具备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的能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需求日益突出,由中介组织承担社会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是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较为合理的服务模式是社会单位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交由中介组织管理,由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为服务对象提供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消防检测等全套管理服务。

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消防安全监管方式,扭传统“单打一”、“大包大揽式”的管理方式,由“包揽式消防”向“社会化消防”转变,既注重发挥监督执法的作用,又积极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责,一方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执法,一方面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和民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义务,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支社会力量就是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组织,通过依靠和发挥消防中介组织的服务作用实现社会自我管理,让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回归社会,对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建立社会消防安全保障体系,推动统一、有序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的形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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