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消防网 
欢迎光临:中国天津市消防网门户网站现在时间:
消防科普

关于《消防法》中"单位"一词存在歧义的浅析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348

在日常消防监督过程中,对个体工商户存在的违法行为是按照《消防法》中的“单位”还是“个人”进行查处仍存在分歧,现本人结合实际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下个人观点。

存在的分歧:个体工商户没有法定的组织机构,没有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单位范畴。

本人所持观点:《消防法》中未对“单位”一词进行明确定义,所指单位并非一个特定的组织或机构,而是一个概括性词语,其目的是以区分个人行为(自然人)。

理由1:同一部法律法规中,对出现的同一词语不应出现不同的解释。按照《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其中的“单位”一词出现在“等”字之后,表明是概括性词语,泛指未能一一列举的组织、集体或机构,同时按照《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该条款中的“单位”一词也属于概括性词语,而非一个特定的组织、集体或机构,若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消防法》中“单位”一词的范畴,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即使符合《消防法》第十七条的内容,由于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的范畴,就不能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我们现在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有部分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理解就导致一部法规中对同一个词语或名词出现不同的解释。

理由2:对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应出现不同的裁定。《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该条款未明确是对“单位”或“非单位”实施,说明对同一违法行为无论是“单位”或者“非单位”(个体工商户)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消防法》第六十条等条款中的 “单位”一词属于概括性词语,而非指某个特定的组织、集体或机构,主要用于区分个人(其中所指的个人为自然人)行为,若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范畴,也就是说即使出现了相同的违法行为,由于存在“单位”与“非单位”的区别,所以不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查处,与《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处罚原则有所矛盾,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理由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同时依据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按照上述内容无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所有制形式如何,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与是“公”是“私”,“单位”或“非单位”无关,均有其同样的权利、义务,并受其相关法律的监督和管理。

消防培训
点击排行
随机新闻
友情链接
点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这里给我发消息

19943758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