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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对外新闻宣传保密工作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526

世界范围内,从公开的新闻信息中搜集情报,早已成为各国情报机构的一种公开、合法、有效的手段,国家机密因此被泄露出去的事件在世界各国也是屡见不鲜。作为党的喉舌,我国的新闻媒体具备了更加浓厚的官方色彩,发布新闻的可信度也更高,更权威。如果保密工作做不到位,极易将机密信息泄露出去。近日,根据公安部保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对外新闻宣传保密工作严防泄密问题的通知》,省公安厅政治部下发了《关于严肃公安新闻宣传纪律切实防止案件报道造成泄密情况的通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肃新闻宣传纪律,杜绝案件通报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为加强对外新闻宣传保密工作,实现公安消防部队与媒体的良好合作,下面谈几点看法:

一、对外新闻宣传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未能坚持做好媒体采访报告制度

媒体采访报告制度中明文规定:中央级和省级新闻媒体对支队工作进行预约采访,支队应在采访实施前上报总队防火部宣传处;当在抢险救援等突发事件现场接受采访时,如当时不能及时上报,应在采访结束的第一时间上报,并由宣传部及时进行审核,防止因为出现不当言论而引发后续事件;遇到涉及全局性、敏感性的问题的采访,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轻易开口,很容易造成误导,可能被外界曲解意思,也可能出现泄密的情况。在单位接待新闻媒体时,有时会碍于面子,未向新闻记者核实身份,也不事先了解采访的目的和内容,直接接受采访,结束后也不登记备案,工作做得过于随意。这样的做法,不能全面、真实、客观的反应我单位的各项工作情况,容易出纰漏,不利于消防部队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

(二)稿件审核制度落实不到位

根据总队、支队有关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的规定,对一般业务性新闻宣传稿件,应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当遇到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及队伍建设总体情况的稿件,应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官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这些都是稿件审核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先向上一级保密工作部门征求意见,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更高一级保密部门,直至公安部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比如重大火灾案件查处情况,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报、资料的内容,涉及敏感部位、敏感问题的火灾、救援等,都应该严格控制和掌握,必须进行报道时,要严格执行报批手续,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国家机密、警务工作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安工作信息被违法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三)少数新闻宣传人员缺乏应有的保密责任感

通过分析、总结近年来新闻泄密事件,不难发现,少数新闻宣传人员,不是思想麻痹,就是缺乏保密意识,更有甚者,将涉密的内容作为公开信息进行报道,盲目追求新闻效应。违规报道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采编过程中擅自使用涉密文件资料、扩大知悉范围、处理涉密信息过程中管理不严,都是缺失保密责任感的体现。这些缺乏保密责任感的行为,可能直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加强对外新闻宣传保密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保密工作责任感

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相关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保密法,切实增强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严守保密条例,提升保密意识,创新保密技术,防患于未然,以高度的政治觉悟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为新闻宣传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加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加强和改进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进一步加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善于从大局中谋求保密工作的新发展。

(二)加强审核,把牢对外新闻宣传大关

为做好对外新闻宣传的保密工作,应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对新闻宣传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宣传部门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具体保密管理措施,规范审核各个环节,狠抓制度落实,把各项要求转变为具体行动,确保审核工作的强制力和权威性。

(三)追究责任,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单位应明确一名主官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负责人,逐级分解落实责任。要坚持“重典型、治乱世”,对违反新闻宣传纪律,暴露侦查手段等泄密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结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严肃新闻宣传纪律,最大限度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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