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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火灾事故中的证据收集与应用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1087

摘要:火灾事故中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火灾发生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随着全国普法活动深入以及“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的宣传贯彻,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的观念明显增强,火灾事故发生后更多的人要求出具火灾原因和划定火灾责任。而火灾的发生又具有很强的破坏性,证据往往在火场中烧毁而无法收集,由于证据的收集不完整,就会造成火灾原因认定不准确和火灾责任划定不明确,从而造成群众复议和上访、申诉。因此,本文分析了当前火灾事故中证据收集存在的问题,阐述了火灾事故证据收集的方法,提出了解决证据收集存在问题的办法,并就如何正确应用证据认定火灾原因和划定火灾责任事故进行了探讨,以利于在火灾发生后,能正确收集证据,为认定火灾原因和划定火灾责任事故,总结火灾经验,吸取教训,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提供参考。

关键词:消防 火灾事故 证据 收集应用

1、引言

火灾事故中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火灾发生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包括能够证明火灾发生的时间、起火原因、蔓延过程中燃烧的痕迹、物品,火灾损失、人员伤亡、火灾责任等一切事实。火灾证据是确保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客观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的客观依据。由于火灾的特殊性,往往造成众多的证据无法收集,为火灾原因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造成了较大的难度。由于火灾证据的收集不完整,往往会造成火灾原因认定不准确,火灾责任判断不明。

随着全国普法活动深入以及“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的宣传贯彻,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的观念明显增强。以住那种火灾扑灭后,自认倒霉,不要求认定火灾原因,认为是自己做错事遭神灵报应的观念基本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绝大多数受灾户在火

灾扑救后就急于向公安消防机构打听火灾原因。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的言语表示与认定结论如果不一致时,就会以此提出疑问。一些因火势蔓延而致灾的群众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准确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并以此向火灾责任人追究责任,取得民事赔偿[1]。一旦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与他们的看法、利益不一致时,就会提出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不服的,就可能上访申诉。

什么是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类[2]。火灾事故中证据的收集,就是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知情人、调用有关视频等手段,从而获得火灾证据。

2、火灾事故证据调查收集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起火灾的发生,只要人们发现了,都会及时报警和组织人员参与扑救。在火场中,为了抢救被困人员的生命、抢救火场贵重物资、及时扑灭火灾,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灭火和救援过程中,消防破拆,水流冲击,喷洒泡沫、干粉等灭火剂的灭火行动,都会破坏火灾现场的原始面貌,而遇上特大火灾,大火直接将整个房屋烧毁、烧塌,化为灰烬,这都给火灾事故中的证据收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1、高层建筑火灾易形成立体燃烧,火场证据保留难

凡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及2层和2层以上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或库房,都属于高层建筑[3]。高层建筑由于楼层高,建筑内竖向井道多,可燃材料多,造成火势蔓延快;疏散途径少、扑救难度大;功能复杂,起火因素多。正因为如此,才造成了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发生特大火灾,从第十二层开始起火,到整幢楼过火只用了20多分钟;在此次火灾中,大楼28层的每一层、并且90%的房间都过火燃烧。大楼内的防火铁门都被烧软变形。此起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4]。在这样大的火场中,楼内温度超过了1000℃,完全可以将所有的物品烧毁,火场证据没法留存。

2.2、化学危险物品火灾易爆炸,火场证据收集难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5]。大多数化学危险物品都是易燃、易爆物品。在燃烧和爆炸中,主要具有燃烧速度快,火势猛,容易扩大蔓延;爆炸破坏力强,毒性大;火场情况较为复杂等特点。化学危险品火灾,因为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和燃烧迅速等特点,火场情况一般较为复杂,由于其特殊性,而当前扑救火灾的各种装备特别是特种装备不足,发生爆炸后又有极大的破坏性,往往造成火场证据无法收集。比如2008年8月2日,贵州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830工程”甲醇贮罐发生爆炸,此起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因为爆炸,将火场很多有效证据炸毁而无法收集。

2.3、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起火原因日趋复杂,证据收集难度增大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目前从事火灾调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大部分火调人员兼职做好几项工作,平时疏于对火灾调查专业知识的学习,无法很好的认定火灾事故的原因,而往往采取的是主观臆断、感觉,缺乏有力的各种证据,从而造成火灾调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在调查中,没有严格查验证人证言。表现为没有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是否有故意隐瞒、欺骗的成分;没有审检证人证言是否有非故意但还是不符合实际、不合常理的情况;没有验证证人证言的有效性,如错把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办该案件的调查人员、鉴定人员的说词当作证人证言等。在火灾原因认定后,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但是火灾事故责任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想方设法逃避处理,特别是涉及多个受灾户的火灾,火灾事故责任人更是极力逃避责任,不配合甚至抵触消防部门工作,一旦涉及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往往会卷入各类矛盾与纠纷当中,甚至被当事人诉讼、上访。在当前维护稳定和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往往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经常顾虑重重,严重影响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不少放火案件错综复杂,关键证据和情节很难得到及时收集,给火灾证据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4、火灾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分析鉴定装备不足,影响了火灾事故证据收集的科学性、准确性

火灾发生后,由于经过火烧、倒塌及扑救时水流的冲击,现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火灾原因的认定、现场证据的提取以及火灾损失的核定带来了难度。因缺少火灾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分析鉴定仪器,不少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火灾时只能凭经验、凭主观意愿办事,原因没找准、责任分不清,火灾事故处理长期不能结案。因痕迹物证分析鉴定仪器的严重不足,有的痕迹物证无法在火灾勘查现场进行分析,拖延了调查时间,错过了调查最佳时机。因痕迹物证鉴定经费无法落实,有的痕迹物证得不到鉴定,造成火灾事故调查中断。

3、火灾事故现场证据的收集方法

3.1、现场勘察提取证据

火灾现场勘察是消防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使用科学的手段和调查研究的方法,对火灾现场及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和能够证明起火原因、火灾性质、火灾责任的一切对象所进行的实地勘察,并通过现场分析作出火灾结论的系统调查工作。现场勘察提取证据,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火灾现场的保护。要在第一时间内将燃烧的全部场所以及与火灾有关的场所保护起来;二是全方位收集痕迹物证。现场勘查人员应对现场进行环境勘查和初步勘查,根据燃烧物倒塌、蔓延痕迹认定起火部位,根据火灾现场所在的环境特点,确定勘查方法,对起火点处的燃烧物进行剖面勘查、逐层勘查,收集拍摄起火点处物体塌落层次痕迹、蔓延燃烧痕迹,并提取相关实物;三是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火场勘查效率。在勘查过程中,要积极运用超声波测距仪、回弹仪、特斯拉计、气体检测管等仪器,可以快速检测勘察。

3.2、调用监控视频证据

监控视频系统又称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英语简称CCTV,是安全技术防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防范能力极强的综合系统,能实时、形象、较真实地反映被监视控制对象,它可以通过遥控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镜头、云台等)直接观看被监视场所的情况,视频监控系统还可以与防盗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等其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联动运行,使其防范能力更加强大;它是由摄像、传输、控制、显示、记录登记5大部分组成的集成系统[6]。由于网络化的发展和技术的成熟,使视频系统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各单位、各行业重点部门或重要场所,管理部门可通过它获得有效数据、图像,视频监控系统原理图或声音信息,对突发性异常事件的过程进行及时的监视和记忆,用以提供高效、及时地指挥等。正是由于监控视频在各单位的广泛应用,也为发生火灾后的提取证据提供了保证。监控视频可以证明起火时间、部位、起火点,证明火势蔓延方向、起火特征和火灾的性质。如2009年6月2日凌晨1时4分许,位于贵州省兴仁县贞武社区三村滴水岩的兴仁县物资供应公司四联乡民爆服务站86号库房内的炸药突然发生自燃,当巨大的热气流把防盗门冲开的同时,守库人员从梦中惊醒,顾不上穿鞋,带着一家5口夺门而逃。接警后,消防官兵紧急出动,成功扑灭炸药库火灾。6月3日,黔西南州消防、治安、民爆公司的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调查火灾事故原因。调查人员通过调看该库的监控视频资料,从8个方位的监控视频资料查看,同时对外围进行勘查,没有发现可疑线索。据监控显示,6月2日凌晨1时4分许,看到86号库房的通风口有火光;1时9分看到86号库房防盗门在炸药燃烧产生的强大热气流的冲击下变形被“撞”开……通过调用监控视频证据及综合分析,得出该库火灾原因为自燃起火。

3.3、灭火过程中收集证据

在很多时候,特别是对于大的火灾事故现场,负责灭火的消防中队官兵在出警的同时,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员也会随后赶到现场,展开火灾事故调查。而在灭火过程中,负责灭火的消防中队通讯员都随警带上摄像机和照相机,在灭火过程中,就要求消防中队火场文书或是通讯员要充分利用所带的摄像机和照相机,从不同的角度和方位,尽量多的拍摄火灾现场,收集和保留证据。证据收集过程中调用灭火现场摄录的影像和照片作为火灾第一手资料,就可从中扑捉到火灾基本情况、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及灾害成因等相关信息,为火灾调查工作提供针对性和方向性,从而为及时、快速、正确、准确地开展火灾调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如一间房屋发生火灾,在消防中队扑救火灾现场的影像或照片中显示的火和烟的蔓延迹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就可以初步划定勘验范围,再通过调用临控视频,配合灭火摄像,通过对比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样不但能及时、快速地查找火灾成因,而且还大大节省了勘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4、询问知情人获取证据

火灾调查询问是指火灾发生后,火灾调查人员为查明火灾原因、火灾损失和火灾责任,向有关人员和知情者了解、查证有关情况和取得证人证言、发现线索、收集证据的工作。调查询问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能够证明起火原因的客观事实。因此与火灾发生最有联系的人是询问的重点。主要询问的知情人是最先发现起火的人,最先到达火灾现场灭火的人,起火前最后离开现场或起火时就在现场的人,熟悉起火现场物品摆放或生产工艺的人。对于询问得来的证据,证人证言并非都能完全证明火灾事件的真相,只有那些确凿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证言,才能作为认定起火点和分析火灾原因的依据。证人证言的可靠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对这个事实接受得怎样。证人对一个事实接受的程度又取决于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和现场实际及客观环境等。现实中,被询问人与火灾责任者有利害关系,可能做出包庇或陷害他人的证言。被询问人受火灾责任者或者第三者欺骗、威胁、利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被询问者如与火灾责任有一定的关系,为了转移目标、推卸责任,也可能故意提供假情况,故意扩大某些与自己无责任的情节,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情节。因此,有必要对被询问人提供的证言进行审查和验证。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最大限度的确保证据收集的齐全,形成严密的链,减少原始证据收集的灭失,从而为火灾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服务。

4、解决火灾事故证据收集问题的办法

4.1、建立火灾事故证据收集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值班接警出动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设立专人每天值班。工作职责为辖区内发生火灾后,在第一时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取得火灾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二是建立灭火指挥员扑救情况上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灭火作战中队的指挥员、战斗员是到达火灾现场的第一人,又是与火灾现场零距离接触的人,他们对现场的感知程度是相对最真实可靠的,我们要加强对这一块证据的收集整理,建立火灾扑救后相关灭火人员,将到达火场时基本情况,及灭火、破拆等情况书面上报火灾事故调查部门。

4.2、加快火灾事故证据收集人才的培养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它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科学等领域,集知识、经验、技能于一体,技术含量相当高,广阔知识面和丰富经验的积累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须加大对火灾事故证据收集人才的培养。人是火灾事故调查之本,人才培养是火灾事故证据收集和火灾事故调查发展的当务之急。人才培训的机制应有所创新,确立素质教育、超前教育、创新教育、开放教育新观念,积极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大力培养素质复合型人才,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技术人员到一些火灾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技术先进的省份和国外参观学习,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公安消防部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积极争取,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证据收集人员的培训和扩大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的招生规模,为全国基层消防部队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培训工作既要传授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又要讲解法律、法规、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内容,培养学员分析问题和利用技术手段解决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能力。

4.3、保持火灾事故证据调查队伍的稳定

人员的相对稳定是火灾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的根本保证。在体制上,公安消防部队应适当放宽,考虑以现役制为主体,适当增加地方公安编制,增设技术干部编制,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以延长火灾事故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役年限;对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现役技术骨干在达到服役年限时直接转为地方公安干警,继续留在火灾事故调查岗位工作,这有利于保留技术骨干和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始终有一个稳定、高效的技术核心。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来源上,可适当从地方大学中招收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消防部队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上,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文化档次和知识水平。同时,还应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更多关心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肯定和立功受奖,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4.4、建立火灾事故证据调查专家队伍

由于火灾事故证据调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高的工作,仅凭公安消防部门基层部队的几个非专业人士去调查,那是绝对无法完成的。为此,就要借助社会的力量,从公安、安监、气象、环保、卫生、当地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的技术人员与消防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一起,组成火灾事故证据联合调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平常在自己的单位工作,在发生火灾事故后,由政府或是指定的部门对专家组人员进行召集,对火灾事故现场证据进行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知识讲座,让有火灾调查经验的人员讲体会、谈经验,共同提高;在没有火灾事故发生时,专家组也要定期召开会议,会商当前火灾事故证据调查的相关工作,或是对典型的火灾事故,进行讲评分析;建立专家组QQ群,经常利用QQ群进行交流,切实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实践分析研究能力。

5、火灾事故调查证据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依据” [7],《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对于火灾事故认定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8]。这就要求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做好证据的收集后,还要准确运用火灾证据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5.1、准确运用火灾证据认定火灾原因

火灾事故调查中获取的各种证据都是紧密关联的,并且互为因果。火灾原因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根据。要准确运用火灾证据判定火灾原因,充分利用火灾事故调查中获取的人证、物证和鉴定材料为根据,从已经掌握的各种孤立的证据着手,运用各种已知的痕迹物证及成因和模拟实验结果,找出各自的因果关系。并经过分析研究和科学推断,最终得出正确结论的科学分析和判断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把现场勘查、取证材料、物证鉴定所获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比较、论证,根据一般火灾的内在联系和规律,对火灾原因加以认定。如果遇到起火部位有几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时,应当通过分类排队并根据占有的材料,逐个进行肯定和否定,取其中能被各种材料所证实的一种因素定为火灾原因。在火灾原因认定中,那些证人不全、取证单一,导致一些关键的证言和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孤证的,不能轻率认定。认定起火原因应当首先查明起火方式和燃烧特征,是阴燃起火还是明火燃烧,是起火爆炸还是爆炸起火,是否发生轰燃等。没有认定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的,不能认定起火原因。

5.2、正确运用火灾证据划定火灾事故责任

火灾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要及时收集相关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确保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如在勘查火灾现场时发现造成人员死亡是因为安全出口锁闭或数量不足,就要运用照相、录相或用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如发现造成火灾蔓延扩大是由于着火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就要运用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和管道井、电缆井的封堵情况用照相、录相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如发现报警不及时和扑救初起火灾不得力是由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而引起,就要通过及时调查询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值班人员、消防安全保卫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或调取、复印单位相关制度、记录等档案资料,收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而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的证人证言和书证。只要具备了有火灾事故发生,实施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施的某种与火灾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具有消防安全“违法性”的火灾责任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火灾责任。如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该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部成立了火灾事故专项调查组,通过调查,根据火灾事故责任,报请国务院批准,共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包括企业人员7名和国家工作人员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6人、处以下干部8人[9]。

通过对火灾事故证据的应用,能有效总结消防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对策,减少或避免同类火灾事故重复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注 释

[1] 火灾调查“三多”现象成因及对策[J],中华考试网,2009年12月20日

[2]樊崇义,证据学(第二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P58

[3]中国消防协会,建(构)筑物消防员[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10月,P56

[4] “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处理决定公布[Z],新华网,2011年6月10日

[5] 什么是化学危险物品?[Z],中国消防在线,2007年5月22日

[6] 视频监控集成化“新视点”[Z],慧聪消防网,2007年8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人民出版社,2009年3月,P9

[8]消防法律、法规汇编[M],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2010年10月,P139

[9]“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处理决定公布[Z],新华网,2011年6月10日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证据学(第二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人民出版社,2009年3月出版

[3]建(构)筑物消防员[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

[4]消防法律、法规汇编[M],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2010年10月出版

[5]火灾事故调查实用手册[M],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2009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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