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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5月1日起天津行政辖区内限制黄标车通行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4720

天津消防网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的要求,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天津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市政府批准,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限制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限行时间及范围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51号)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未按规定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全市行政辖区内全时段限行。

二、违反限行规定的查处

(一)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对天津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实施监控。

(二)黄标车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第90条规定处200元罚款。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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