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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交审议 对侮辱国歌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三年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3987

天津消防网讯  今天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明确了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歌法。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在国歌法通过后,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为此拟在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中增加一款: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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