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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建厅推出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十大举措

来源:    更新时间:1970-01-01 08:00:00    编辑:管理员    浏览:4250

天津消防网讯 -职工办理个人业务时,一般不得要求职工所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提供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办理要件,提取业务应在当日办结

  -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减少审批要件、减少审批步骤、压缩审批时间……6月25日,辽宁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便民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10项举措,让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时更加便捷,基本实现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最多跑一次”。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和要件,完善各项便民措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通知》强调,各地为职工办理提取、贷款等个人业务时,不得要求单位为职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遇特殊情况需单位证明的除外;对办理业务所需存档的表、证、照等,应通过高拍仪、扫描仪等实现存档电子化,不得要求缴存职工提供复印件。

  在审批方面,不得要求缴存单位对职工个人业务承担审核职责;缴存业务实行一级审批,提取业务实行二级审批,贷款业务实行三级审批。缴存业务,应在当日内办结;提取业务,职工提供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办理要件,应在当日办结,需进一步核实的业务,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尽快接入省级住房公积金12329短信平台,为缴存职工提供短信服务;各地应在12329热线、短信基础上,开通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网厅、APP等综合服务渠道,于2018年底前建成综合服务平台。

  同时,《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便民环境,延长服务时间,推进信息共享,改进银行服务等,从而方便缴存职工办理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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