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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与其他商业性保险有何区别?官方回应

来源:中新网    更新时间:2019-08-28 07:39:52    编辑:管理员    浏览:1119

天津消防网讯 安责险和其他商业性保险有什么区别?对此,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责任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军今日回应称,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资料图:施工现场。

应急管理部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进行解读。

谈及安责险与其他商业性保险有何区别话题,王建军解释称,在强制实施安责险之前,很多生产经营单位都投保了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这些险种与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有重复和交叉,但安责险与它们是明显不同的险种。

王建军进一步表示,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王建军提到,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总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关于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王建军介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的30万元最低赔偿金额,也是充分考虑当前从业人员伤亡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的赔偿额度确定的。

此外,关于安责险与相关商业险种的衔接,《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调整为安责险,需要保险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安责险方案设计,充分体现安责险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在保障范围、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安责险完全覆盖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功能,一站式解决企业需求并避免增加成本。二是要切实做好事故预防服务,真正推动投保企业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使其认可服务质量、看到服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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